以抚养人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将
同居期间所生女儿退由母亲抚养的诉请,法院是否支持?
问:2003年2月,我有孕在身后认识覃某,并与他同居生活,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小春(化名),小春与覃某没有血缘关系。之后,覃某对我拳打脚踢,我难以忍受就外出务工。现在我已嫁给他人,并生育了孩子。从外出务工至今,我多次去看望亲生女儿小春,但覃某一直阻碍我探望。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没有证据证明覃某与小春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我起诉,要求将我与覃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小春退由我抚养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覃女士的说法,覃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春与覃某没有血缘关系。覃女士以覃某与小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将自己与覃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小春退由其抚养的诉请,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